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695號
KSDV,97,審消債更,1695,2008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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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 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國泰世華銀行之債權為何未在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畫之列,上開債權若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文 件。
⒉若國泰世華銀行之債權確實未參與95年間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 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冊正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之財 產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須提出 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及協商結果之 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之配偶沈志能及婆婆沈吳秀馨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扶養 婆婆沈吳秀馨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⒋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9509元及扶養費 2377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投資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及其證 明文件;如有其他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 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 明文件影本。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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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