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1633號
KSDV,97,審消債更,1633,200808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
2.受扶養人之父親蔡尚峰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6500元 證明文件影本。
4.每月支出補習費4000元、註冊費5833元、膳食及生活用品費13 500 元、瓦斯費1400元、水電費1250元、交通費500 元及扶養 二子各6000元及5000元等單據證明資料影本。5.汽車車號YC-3913號行照影本。




6.請說明領取高雄市政府單親補助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 本。
7.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