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一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住桃園
被 告 乙○○○○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二號五樓
代理人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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