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陳雅娟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 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聲請法院代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管理報酬之規定,於法院依民 法第1178條第2 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亦有其適用,非 訟事件法第78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依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 遵行職務,依法聲請鈞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248 號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 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 項為公示催告,且於民國96年7 月28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 。又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 725-000 地號土地1 筆,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04 0,504 元,並有投資夜城茶藝館金額3,000 元,以及93年 度營利所得57,978元,財產總值共3,101, 482元。今公示 催告期間已滿,得知被繼承人甲○○將其上開土地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1,200 萬元抵押權予債權人京城商業股份有限 公司,並以上開土地為擔保,尚有本金9,491, 510元未清 償,經債權人於97年5 月13日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以97年度拍字第594 號執行,目前正在拍賣中。 ㈡此外,聲請人經鈞院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後,業已閱卷清查遺產並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申請被繼 承人之遺產歸屬清單、各類財產所得清單、不動產謄本等 資料,並聲請公示催告、登報及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等, 因而代墊相關規費共計4,065 元。
㈢為便於在上開民事執行案件中參與分配,請鈞院迅予酌定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益。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甲○○於94年12月27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 96年度財管字第32號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 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債權人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台南地方法院 函文、台灣新生報社刊登廣告證明單、地政規費單收據及 土地登記謄本等各1 份為證,堪信真實。又聲請人為管理 遺產已支付之費用,經本院依據聲請人所提上開收據計算 結果,合計為4,065 元。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有土地、投資、營利所得 各1 筆,財產總值共3,101,482 元,債務共計9, 491,510 元,上開土地刻由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賣 中,此外已無其他人陳報債權、債務或遺贈,其遺產法律 關係尚屬單純。參以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 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尚應處理後續 拍賣分配等事宜。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 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 障,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 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 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 為適當。從而,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 、墊付費用單據等,認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之報酬及墊付 費用合計為19,0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酌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