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1809號
KSDV,97,促,51809,200808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18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債 務 人 谷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陸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