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974號
債 權 人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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