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4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普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619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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