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9270號
KSDV,97,促,49270,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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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2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
            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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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