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27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王玲秋即大三福工程行
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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