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8981號
KSDV,97,促,48981,200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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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898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陳子嬅即子家企業行即許陳金月即昱翰企業行
債 務 人 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捌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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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