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7699號
債 權 人 宏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台幣肆拾
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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