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慶不動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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