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6
8 、14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曾有多次搶奪前科紀 錄,此次又涉犯多件搶奪犯行,依其情形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6 款規定,於民國97年5 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二、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審酌現有事證,認被告犯 罪嫌疑確實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 然存在,又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人身安全影響頗大 ,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 於被告所稱處理祖母後事及照顧家庭等情,尚不影響羈押原 因及必要性之判斷,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