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3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425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柒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89年度毒聲字第6683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以89年度毒 聲字第78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以90年度 毒聲字第141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民國90年4 月4 日予以釋 放(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0年10月6 日),因停止戒治期滿未 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133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92年4 月 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確定,復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另涉犯偽造 有價證券案件,由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430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年6 月確定,且與上開有期徒刑5 月合併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其後於 97年3 月1 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 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在案(此部分尚未執行)。詎其 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 5 月8 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16巷3 號4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9 日11時許,在高雄市 苓雅區○○路、四維路口因涉犯竊盜罪遭警查獲,另扣得其 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淨重0.171 公克、檢驗 後淨重0.159 公克)。
二、上揭事實,業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暨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97年5 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 ,另扣得被告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可資憑佐。又上開 毒品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 重0.171 公克、檢驗後淨重0.159 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查,復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願受有期徒刑玖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 前淨重0.171 公克、檢驗後淨重0.159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 ,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第一 級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