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8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3337 號 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2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忠勝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調解委員 陳忠勝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戊○○願給付原告瑞影股份有限公司及豪記影視唱片有
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頭期款
壹拾萬元於調解成立時,當場以現金支付完畢,並由原告瑞
影股份有限公司如數點收無訛,餘款壹拾伍萬元由被告戊○
○開立票號:AV0000000(票載發票日:97 年9 月15日)、
AV0000000(票載發票日:97 年10月15日)、AV0000000票載發
票日:97 年11月15日), 票面金額各為伍萬元支票支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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