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97年度,178號
KSDM,97,審簡附民,178,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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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8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3337 號 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28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王品惠
  書 記 官 馮欽鳳
  調解委員 陳忠勝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調解委員  陳忠勝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戊○○願給付原告瑞影股份有限公司及豪記影視唱片有
  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頭期款
  壹拾萬元於調解成立時,當場以現金支付完畢,並由原告瑞
  影股份有限公司如數點收無訛,餘款壹拾伍萬元由被告戊○
  ○開立票號:AV0000000(票載發票日:97 年9 月15日)、
  AV0000000(票載發票日:97 年10月15日)、AV0000000票載發
  票日:97 年11月15日), 票面金額各為伍萬元支票支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馮欽鳳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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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