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被 告 廖慶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5 年度侵訴字第2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 侵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