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2085號
KSDV,91,催,2085,200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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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
  聲 請 人 美商特富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興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
  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宋漢彬
附記: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並將刊登報紙或刊登證明
  送本院大樓面向河東路右側高雄普通庭及簡易庭大樓(四樓非訟中心)備查。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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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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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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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茂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0二六0九─六  │貳拾萬肆仟貳佰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KA五九六七七四│  │
│ │        │高雄分行   │         │拾伍元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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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特富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