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
聲 請 人 美商特富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興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
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宋漢彬
附記: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並將刊登報紙或刊登證明
送本院大樓面向河東路右側高雄普通庭及簡易庭大樓(四樓非訟中心)備查。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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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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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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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龍茂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南│0二六0九─六 │貳拾萬肆仟貳佰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KA五九六七七四│ │
│ │ │高雄分行 │ │拾伍元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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