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7年度,94號
KSDM,97,審交附民,94,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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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尹惠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
第277 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28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
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曾秀雄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尹惠芬
  被   告 甲○○
  調 解 委員 曾秀雄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萬元 (不含強制險), 其
  給付方法為:民國97年9 月3 日先付伍萬元現金,其餘伍萬
  元於97年9 月30日前以現金付清,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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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