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97年度,133號
KSDM,97,審交簡附民,133,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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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3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
字第12 6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 年8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李育信
  書 記 官 康祈福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0,000 元(含強制險),
  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7年9月3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康祈福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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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