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3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
字第12 6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 年8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李育信
書 記 官 康祈福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0,000 元(含強制險),
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7年9月3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康祈福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