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1073號
KSDM,97,交聲,1073,2008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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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073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
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
裁字第裁32─L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所有之車號XS─563 號曳引車於民國97年2 月29日12時35 分許,聯結車號H5─07號拖板車,行經台37線168 路口時, 因貨櫃高度413 公分超過規定高度13公分,經警舉發,並經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1 款,裁處新台幣 4500元並設違規點數1 點,異議人以本件XS─563 號曳引車 係拖載海運公司之固定貨櫃,並有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 通行證,因而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所有之上開曳引車所拖載之拖板車係海運 公司所提供之進出口貨櫃,且異議人有申請臨時之通行證, 有通行證號碼30A00000000 號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 1 紙在卷可查,依該通行證之記載,其有效期間自96年12月 26日至97年6 月26日止,其半聯結車之高度可達4.4 公尺, 顯見本件曳引車之高度業經許可提高至4.4 公尺,原處分未 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 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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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