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 人 己○○
丁○○
李恆廉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戊○○
陳忠祥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確定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己○○、丁○○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確定部分除外)均由被上訴人己○○、丁○○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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