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81號
TNHM,97,上訴,81,200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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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原名曾心華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康文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熊家興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
字第764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乙○○部分,撤銷。
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至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三、八至十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關於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及沒收部分)。
事 實
一、己○○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電信公司) 台南分公司業務專員,民國90年間泛亞電信公司為銷售行動 電話門號,設立特約行銷人員(即MGM人員)銷售制度,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均可應徵,經面試並通過資格審核 者,得以泛亞電信公司名義銷售門號,採論件計佣金方式, 每行銷一組門號,可得佣金新台幣(下同)550元。泛亞電 信公司同時並推出買門號送手機優惠專案:「 (1)辦理一組 門號並預繳999元通話費,可以1元購得V750行動電話手機1 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本2476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 2800元);(2) 辦理一組門號並預繳999元通話費,可以800



元購得T38行動電話手機1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本3 千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3990元)」;且泛亞電信公司為獎 勵業務專員推廣上開銷售業績,亦對業務專員及MGM人員提 出有業績佣金獎勵計劃。己○○因負責新進MGM人員之招募 、面試、加入MGM人員說明會、簽約、教育訓練與輔導行銷 事宜,且因申辦銷售行動電話門號業務,而與任職啟元行銷 有限公司之陳政鈞(由檢察官另案處理)與乙○○熟識,乃 於90年10月下旬某日,在台南市○○路新光大樓接待室,將 該公司上開招募特約行銷人員與優惠專案之訊息告知陳政鈞 與乙○○,惟乙○○與陳政鈞因有積欠行動電話費用紀錄, 依泛亞電信公司規定不得擔任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己○○ 亦明知此情,詎與陳政鈞、乙○○為貪圖手機價差與佣金利 益,竟分別共同謀議,由陳政鈞、乙○○二人分別冒用他人 名義加入該公司MGM人員,再透過渠二人向不詳姓名者大量 收購身分證影本後,加以變造身分證影本,冒名申辦行動電 話,依上開優惠辦法低價取得手機及門號晶片卡,再由渠二 人設法將手機高價售出賺取價差,分別計有下列犯行: ㈠己○○與陳政鈞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首由陳政鈞未經父親甲午○同意 ,擅於90年11月6日持甲午○身分證影本與相片,假冒甲 午○名義填載「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並在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偽簽「甲午○」署名1枚 ,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協議書」上,偽 簽「甲午○」署名2枚、以由陳政鈞偽刻之「甲午○」印 章1枚(已滅失)蓋印文2枚,提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 承辦人員,據以行使,由己○○勾結不對甲午○面試,不 予舉發,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審核同意甲午○為該公司 特約行銷人員,發給SIM晶片卡2枚與貼有甲午○相片之特 約行銷人員識別證乙張交付陳政鈞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該 公司及甲午○。繼因陳政鈞恐東窗事發,波及父親甲午○ ,又於同年11月30日,由陳政鈞攜同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之許育誌(由檢察 官另案處理),由許育誌持貼有許育誌照片之變造u○○ 身分證影本,假冒u○○名義至泛亞電信公司台南分公司 應徵特約行銷人員,由陳政鈞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特 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偽簽「u○○」署名1枚,並黏貼許 育誌相片,復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協議書 」上,偽簽u○○署名2名,並以偽刻之「u○○」印章 (已滅失)蓋印文2枚,連同變造之u○○身分證影本提 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由己○○於面試時勾



結不予核對身分證正本,不予舉發,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審核同意u○○為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發給SIM晶片 卡2枚予陳政鈞及貼有許育誌相片之特約行銷人員u○○ 識別證乙張交付黃建誠(起訴書誤為陳政鈞)收執,足以 生損害於該公司及u○○。
己○○乙○○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己○○係承上概括犯意),由乙 ○○持因幫辰○○辦理信用卡取得之辰○○之身分證影本 與相片,於同年11月26日假冒辰○○名義填載「特約行銷 人員資料卡」,並黏貼辰○○相片,在如附表三編號1所 示「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上偽簽「辰○○」之署名1枚 ,在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特約行銷人員協議書」上,偽 簽「辰○○」署名2枚,提交泛亞電信公司不知情之承辦 人員,據以行使,由乙○○攜帶不知情之辰○○前往該公 司虛應,由己○○勾結不予核對身分證正本,不予舉發,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審核同意辰○○為該公司特約行銷 人員,發給SIM晶片卡2枚及貼有辰○○相片之特約行銷人 員u○○識別證1張交付乙○○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辰○ ○及泛亞電信公司。
二、黃建誠與陳政鈞、戊○○(原名曾心華,以下相關證人證述 提及其姓名時,或仍以曾心華稱之)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份證之概括犯意聯絡 (己○○、陳政鈞係承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己○○向不詳姓名之錢莊業者或 放款人員大量收購不知情之尤文進等314人身分證影本後, 由陳政鈞先後多次以更改背面地址或更換照片後,再加以影 印之方式變造,由陳政鈞指示戊○○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工讀生在台南市翰林茶坊與麥當勞等地,於冒用u○○名 義送件之如附表四所示冒用尤文進等314人名義用戶申請書 ,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本資料後,偽簽被冒用申請人 尤文進等314人之署押(戊○○填載部分約其中5、60分), 再由戊○○偽簽MGM銷售人員u○○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 由己○○勾結不予阻止及舉發,並授意陳政鈞在台南市三商 巧福及年輕貴族設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門號,並將部分申 請書加註係於上開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防己○○之公司主 管察覺。由戊○○先後多次持該偽造之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 證影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交件,其中由櫃 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手機提領表上,偽 造u○○署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 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手機及門號晶片,計取得312支手



機及門號晶片交予陳政鈞,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u○○、 尤文進等314人及戶政機關管理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並損害 泛亞電信公司。
三、己○○與陳政鈞復承上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陳政鈞向不詳 姓名之錢莊業者或放款人員大量收購林梁秀金等361人身分 證影本,由陳政鈞本人或由陳政鈞利用不知情不詳姓名工讀 生在台南市翰林茶坊與麥當勞等地,於冒用甲午○名義送件 之如附表六所示冒用林梁秀金等361人名義用戶申請書上, 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本資料後,偽簽林梁秀金等361 人之署押及MGM銷售人員甲午○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由己 ○○勾結不予阻止及舉發,並授意陳政鈞在台南市三商巧福 及年輕貴族設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門號,並將部分申請書 加註係於上開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防己○○之公司主管察 覺,由陳政鈞先後多次持該偽造之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 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交件,其中由櫃檯領 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七之手機提領表上,偽造甲午○ 署押簽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門號晶片與手機,計取得360支手機及 門號晶片,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林梁秀金等361人、甲午 ○及戶政機關管理國民身分證之正確性。且復使該公司不知 情之承辦人員誤認其確有上開銷售業績,而簽發發票日91年 2月6日、付款人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受款人甲午○、面 額4萬7250元、票號第0000000號之佣金支票1紙,交由黃建 誠轉交給陳政鈞,陳政鈞收受後利用其不知情之父親甲午○ 於支票背書後存入甲午○之高雄企業銀行(現已由玉山銀行 合併)帳戶內,再提領現款交予陳政鈞。陳政鈞取得上開手 機及門號晶片卡後,將手機轉售予不詳通訊行。四、黃建誠另與乙○○、魏秀芳(原審同案被告,經原審判刑後 未上訴,已確定)及台中通訊行業者綽號「阿宏」之不詳姓 名成年男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份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己○○係承上概 括犯意),由綽號「阿宏」之人交付乙○○貼有薛美蘭等51 1人身分證影本之用戶申請書,由乙○○在台南市○○路租 屋處(門牌號碼不詳)先後多次將其中小部分身分證影本更 改背面地址後,再加以影印之方式變造後,由乙○○與女友 魏秀芳於同址在上如附表八所示之冒用薛美蘭等511人(起 訴書誤為505人)用戶申請書上虛偽填載身分證影本各項基 本資料,並偽造用戶申請人薛美蘭等511人之簽名署押與MGM 銷售人員辰○○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後。由己○○勾結不予 阻止及舉發,並授意乙○○在台南市三商巧福及年輕貴族設



攤,佯裝招攬客戶申請門號,並將部分申請書加註係於上開 二處招得之申請人,以防己○○之公司主管察覺,由乙○○ 、魏秀芳先後多次持偽造之上開用戶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 影本至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交件,其中由櫃檯 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九之手機提領表上,偽造「辰 ○○」署押簽名提領手機,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承辦 人員,使其陷於錯誤而發給手機及門號晶片,計取得493支 手機及門號晶片,足以生損害於該公司、薛美蘭等511人、 辰○○及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且使該公司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誤認其確有上開銷售業績,而簽發如附表十編號1所 示佣金支票1紙交由黃建誠轉交給乙○○,由乙○○收受後 在該支票背面偽簽辰○○署名1枚,偽造辰○○名義之背書 後,存入辰○○之萬泰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後,再於91年 2月27日,偽造如附表十編號2所示辰○○之名義之同上金額 之取款條乙紙,並以其偽刻之「辰○○」印章(已滅失)蓋 印文1枚,提交該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詐領該款項,使其陷 於錯誤而如數交付,足以生損害於辰○○及泛亞電信公司。 乙○○取得上開與手機及門號晶片卡後,初則均寄交予綽號 「阿宏」者,嗣因手機太重,乃將手機於台南販售予成功路 某不詳通訊行,將賣得之價款寄交綽號「阿宏」之人,乙○ ○計由綽號「阿宏」處取得二百萬元之報酬。
五、乙○○與綽號「阿宏」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 不詳姓名者詐得免繳通話費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 「阿宏」之人先後多次將上開乙○○所申請取得而交付予伊 之晶片卡,出售予不詳姓名者使用,使不詳姓名者得以享受 免繳通話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總計詐得75萬643元(起訴 書誤為139萬5152元,經蒞原審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如 上金額)。
六、嗣泛亞電信公司發現該公司特約行銷人員辰○○、甲午○、 u○○行銷之上開用戶欠繳通話費異常,始查獲上情。七、案經泛亞電信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 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本件下採之論罪證據資料,其中證人乙○○、魏秀芳、曾心 華、陳政鈞、許育誌、辰○○、林怡君及附表十二所示庚○ ○等16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惟業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且本院亦查無該等言詞陳 述作成時,有何顯不可信之不適當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如附表十一所示證人癸○○等103人於警訊時之供述,雖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亦查無該言詞陳述作成時 ,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之不適當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 1項之規定,亦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原審96年 10月18日電話紀錄、96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各乙份,係公務 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本院查無該等文書有何故意登載 不實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規定自 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另泛亞電信MGM人員櫃台 手機提領表與冒領手機一覽表、MGM人員辰○○、甲午○、 u○○行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表、泛亞 電信特約行銷人員辰○○、甲午○與u○○識別卡、泛亞電 信公司特約行銷人員辰○○、甲午○、u○○資料卡與協議 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96年10月19日96國世前鎮字 第00077號函、萬泰商業銀行東門分行97年10月23日東門字 第09603090086 號函及其檢送之台幣存摺帳單乙紙、泛亞電 信公司業代佣金試算表乙份,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 過程所須製作之證明文書,本院亦查無該文書有何故意登載 不實之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 亦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乙、認定事實方面:
一、被告乙○○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之㈡所示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 ○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原審1卷第88頁、2卷第117至119、127、241、242頁 ,及本院審理筆錄),核與證人辰○○於原審偵審中結證 情節相符(見偵卷第311至314頁、原審1卷第383至387頁 ),並有辰○○名義之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協議書、識 別卡及泛亞電信公司業代佣金試算表1份影本各乙份附卷 足憑(見警①卷第51至55頁、475、第21至22頁),事證 明確,被告乙○○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二)上開事實欄四所示之犯罪事實,亦據被告乙○○及原審同 案被告魏秀芳分別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原審1卷第88、119頁、2卷第120至123、125、127、231至 233、241、242頁),復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認 在卷(見本院審理筆錄),核與證人辰○○於偵審中結證 情節(見偵卷第311至314頁、原審1卷第383至387頁)、 如附表十一所示證人癸○○等103人於警訊時證述情節( 見警①卷第113至417頁)、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11所示證 人庚○○等11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81至



188頁),並有如附表八所示薛美蘭等511人身分證影本及 用戶申請書影本(見警卷②、原審2卷第163至164、171至 176、181至186頁)、如附表九所示手機提領表影本(見 警卷①第422至448頁)、如附表十所示之支票影本(見偵 卷第140頁)、MGM人員辰○○行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 領手機損害明細表(見警卷①第449至459頁)、萬泰商業 銀行東門分行97年10月23日東門字第09603090086號函及 其檢送之新台幣存摺對帳單乙紙(見原審2卷第215、216 頁)、原審96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表各乙份(見原審卷第 217頁),事證明確,被告乙○○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
(三)上開事實欄五所示之事實,亦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24、127、232、241、242 頁,及本院審理筆錄),核與證人甲○○於審理中結證情 節相符(見原審卷第229頁),並有MGM人員辰○○行銷門 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表乙份附卷足憑(見 警卷①第449至459頁),事證明確,被告乙○○此部分犯 行亦堪以認定。
二、被告戊○○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雖坦承於事實欄二所示時地,在由 不詳姓名工讀生填載而冒用u○○名義送件之如附表四所示 冒用尤文進等314人名義用戶申請書上,簽MGM銷售人員u○ ○之簽名署押與識別碼後,由伊先後多次持偽造之用戶申請 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送台南縣永康市泛亞電信台南分公司 交件,其中由櫃檯領取者,並在該公司之如附表五所示之手 機提領表上,簽u○○署名,一併交付予該公司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計取得312支手機及門號晶片等情,雖矢口否認伊 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不知那些用 戶申請書是偽造的,用戶申請書上面申請人的名字有簽名了 ,伊只幫忙填寫電話部分,陳政鈞叫伊幫忙簽識別碼及u○ ○的名字,做好才去送件,伊去送件時沒有帶識別證去,伊 不知道陳政鈞是冒用u○○的名義送件;陳政鈞叫伊寫用戶 聲請書MGM人員欄及送件時,伊曾質問他,為何u○○不自 己寫及送件,陳政鈞說他會打電話給u○○,由u○○跟伊 說明,後來先後各有一個人打電話來自稱是u○○,請伊幫 他簽寫用戶申請書的MGM人員欄與識別碼,說他自己很忙, 說在外縣市跑件,請伊幫他送件;伊亦不知許育誌冒充u○ ○應徵,是在警局時警察拿u○○的識別證給我看,上面有 許育誌的照片,伊才知道是許育誌也有牽涉在內云云。惟查 :




㈠被告戊○○於警訊中供承:「(問:警方現提供以u○○ 之名為行銷人員所行銷之門號尤文進等人之原申請書經你 本人詳閱,原申請書上各欄是何人所簽寫?)行銷人員u ○○的名字是陳政鈞叫我所簽的,有些文件是原本都填寫 好,我除了簽行銷人u○○還有行銷人員識別碼,用戶申 請書上用戶名稱、戶籍地址、年籍資料我是依身分證影本 填寫,另寄帳地址及聯絡電話乙○○會事先寫在一張紙上 叫我抄寫。」(見警卷①第97頁)等語。於偵查中復供承 :「(問:你不認識u○○,你還要簽u○○的名字?) 當時我跟陳政鈞是男女朋友,如果我不照他意思做,他就 要跟我分手,所以我才會幫他簽u○○的名字;伊有偽造 文書、詐欺領取手機」等語在卷(見偵卷第150、334頁) ;於原審審理中結稱:「(問:己○○是否有交代過看到 乙○○、魏秀芳時要裝作不認識,以免公司主管懷疑?) 是陳政鈞跟我說己○○有交待;(你在送件時,沒有持有 u○○的識別卡,如何送件?)我有問過陳政鈞,他說已 經與泛亞電信公司的人員說好了;(你的意思是說叫你去 送就會過關了?)是,我去送件的時候,櫃台人員確實沒 有要求要看識別證,也沒有質疑任何問題,就真的過關了 ,所以我認為他們真的已經說好了;(己○○是否知道你 用u○○的名義去送件?)知道,因為我簽名是簽u○○ 的名字,在用戶聲請書MGM行銷人員,及領手機也是簽u ○○的名字;(己○○為何沒有制止你?)所以我因此認 為是陳政鈞和他們說好了,才會這麼順利。」等語在卷( 見原審1卷第390至393頁)。
㈡證人陳政鈞於原審審理中結稱:「(問:90年9月、10月 間你與曾心華是何關係?)男女朋友關係。(當時你是否 在啟元行銷公司任職?)是的。(當時你是否有幫忙人家 申請門號贈送手機?)是的。(辦這些申請門號時,是否 要幫忙客戶填載一些資料?)是的。(填載資料時,是否 要填載客戶的名字之外,還要填寫代辦者的名字?)是的 。(填寫資料時,你有無請曾心華幫你填寫?)有的。( 她幫你填寫幾份?)大概5、60份;(你指的行銷人員是 誰?)u○○。(你要請曾心華小姐去送件及送手機回來 ?)是的。(曾心華領手機時,有否簽u○○。)是的; (你請曾心華幫忙的程序,是否包括填寫u○○及手機申 請客戶的申請資料,送件,再領手機?)是的。(根據統 計以u○○為人頭招攬申請手機的客戶數量有312件,為 何你說曾心華只有代簽60幾件?)我指的是客戶申請書部 分。其他部分當初我有請工讀生代寫。(你請工讀生代寫



的客戶申請書有哪些?)客戶基本資料。(u○○署押部 分何人寫?)曾心華。(所以這312件,客戶申請書上面 的u○○署押都是曾心華簽的?)是的。(你收集客戶身 分証資料,有無經過變造後,再向泛亞電信公司行使、使 用?變造部分為何?)有,有些變造他們背面地址,有些 地址沒變而祇是有更換照片,每一張都有變,情形不全一 樣,變造後再影印。」等語(見原審1卷第245至247、249 頁、原審2卷第226頁),核與附表十二編號12至16所示證 人王永吉等5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見偵卷第233至23 5頁)。
㈢此外,復有如附表四所示冒用尤文進等314人名義用戶申 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影本(見警卷⑵、原審2卷第159至16 2、165至170、177至180頁)、如附表五所示之手機提領 表影本1份(見警卷①第422至448頁)、MGM人員u○○行 銷門號通話欠費與詐欺提領手機損害明細表1份(見警卷 ①第468至474頁)等附卷足資佐證。
㈣至證人陳政鈞於原審審理中固結證稱:「(問:你請曾心 華以u○○名義領手機時,如何跟她說?)我當時騙曾心 華說我的另外一個夥伴不在,麻煩她幫我送。(你有無跟 曾心華說已經取得u○○的同意?)原本他拒絕,叫我自 己朋友去送,後來我叫別人打電話騙他說在外地趕不回來 ;(你說填寫客戶申請書資料之u○○署押部分,你請曾 心華填寫時候,她有無提出質疑?)有的。(質疑內容? )質疑為何不是u○○本人來填寫,我本人因為這是人頭 戶,所以沒讓她知道。(質疑如何處理?)我找一個人假 冒u○○打電話給曾心華。(這個人是誰?)也是工讀生 ,名字我忘記了。(你剛才說你叫曾心華送件時,你也用 同樣理由騙曾心華,並找一個人假冒u○○打電話給曾心 華請他幫忙送件說趕不回來?)有的。(這次找的人是誰 ?)工讀生,不同人;(曾心華對冒用u○○名義的行銷 人員申請書及識別證她都沒有看過嗎?)她都沒看過。」 云云(見原審1卷第248至251、253頁)。查被告戊○○自 承係台南家專畢業,其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顯為中、高 級知識之人,就不得代簽他人名字於文件上,為通常社會 上有一般常識之人所知悉,被告戊○○之教育程度為大專 畢業,就此顯難諉為不知,且刑法偽造文書章復定有處罰 明文,被告戊○○既未見過u○○其人,復對「冒用u○ ○名義的行銷人員申請書及識別證,都沒有看過」,則其 竟冒簽「u○○」之簽名於申請文書上,顯然已構成偽造 「u○○署押」而至完成偽造文書之程度,是證人陳政鈞



上開所謂找一個人假冒u○○打電話給戊○○云云之證述 ,顯與上開查證所得之上開論罪事證不合,無非事後迴護 被告戊○○之詞,亦不足採信。
㈤綜上各情參互佐之,本件被告戊○○所犯事實欄二之犯行 ,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己○○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固坦承伊係泛亞電信公司台南分公 司之業務專員,該公司於民國90年間為銷售行動電話門號, 設立特約行銷人員(即MGM人員)銷售制度,規定凡中華民 國國民年滿20歲者均可應徵,經面試並通過資格審核者,得 以泛亞電信公司名義銷售門號,採論件計佣金方式,每行銷 一組門號,可得佣金550元,該公司並同時推出買門號送手 機優惠專案:「 (1)辦理一組門號並預繳999元通話費,可 以1元購得V750行動電話手機1支(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 本2476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2800元);(2)辦理一組門號 並預繳999元通話費,可以800元購得T38行動電話手機1支( 泛亞電信公司每支銷貨成本3千元,當時每支市價約值3990 元)」,伊負責新進MGM人員之招募、面試、MGM人員說明會 、簽約、教育訓練與輔導行銷事宜,伊乃於90年10月下旬某 日,在台南市○○路新光大樓接待室,將該公司上開招募特 約行銷人員與優惠專案之訊息告知陳政鈞與乙○○,伊有招 募甲午○、u○○、辰○○為MGM人員等情,惟矢口否認伊 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之犯行,辯 稱:伊與陳政鈞、乙○○並非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業務而熟識 ,係渠二人來應徵MGM人員時,伊才認識他們;伊之前不曉 得他們二人沒有資格,後來櫃台才查出來的,伊未建議他們 做任何事情;伊只負責應徵,伊沒有MGM人員錄取之決定權 ,伊不負責任何證件之審核;伊當時也不知道前來應徵的人 是冒充的;辰○○確實有到公司應徵,伊也有與他面試,但 伊不負責審核證件,故不知有偽造之情事;伊對犯罪事實欄 二、三、四所示事實,完全不知情,亦未參與其中;伊不負 責櫃台工作,伊也一直以為向伊應徵之辰○○等人為實際的 MGM人員,伊不知情有人頭之事情,公司的櫃檯是否接受非 MGM人員來代交件,為內勤部分,並非伊職務範圍,伊也未 給櫃檯任何人意見;伊未取得不法利益,無犯罪之動機;客 戶如有偽造之情事壹個月就會被公司查出來了,伊是直接要 負責之人,不可能會幫助他們,由伊事後仍於泛亞電信公司 工作三年,可證明伊之清白云云。惟查:
㈠證人陳政鈞於原審審理中結稱:「(問:被告己○○知道



你沒資格申請行銷特約人員?)是的。(己○○有無叫你 找人頭來申請?)他沒有叫我,是我問他是否可找我父親 或是朋友來做申請人,在我體系內由他們來送件。(己○ ○如何說?)他說可以。(己○○也知道你是找人頭的? )知道。(你的行銷量很大,己○○有無跟你說怕上級會 懷疑,建議你另外找人頭分擔件數?)有的。(上級指的 是泛亞公司的主管嗎?)應該是吧。(己○○有無跟你說 他已經向公司負責收件人員交代好,你不用識別卡就可以 送件領手機?)有的。(你所有經手申請客戶從何處找來 的?)我去外面收購身分證影本的。(向何人收購?)外 面一些錢莊或放款人員。(己○○有無跟你們吩咐過你們 去送件時,如果遇到乙○○、魏秀芳,彼此不要打招呼以 免被公司主管懷疑?)有的。(你有帶許育誌到泛亞公司 給己○○確認他有做行銷人員的意思嗎?)有的。就在泛 亞公司門口見面。(許育誌說他沒有參加的意思,你如何 說?)他說謊,他有參加的意思,我事先有打電話給己○ ○說要帶u○○【許育誌冒充】過去。他們兩人也有碰面 ,但我沒有介紹他們兩人認識。(你與己○○乙○○有 無在三皇三家吃過飯?)有的,一次。(己○○有無交給 你或乙○○支票?)己○○有將支票交給我,我沒看到是 否有拿給乙○○;(你假冒你父親甲午○,以其名義填載 MGM人員資料卡,並在MGM人員資料卡與MGM人員協議書上 ,除了簽甲午○署押外,有無蓋用他的章?而該印鑑章係 如何而來?)我自己去盜刻的,我將它使用在他申請MGM 人員申請書上,我只用了一次,其他地方我沒有使用,他 不曉得;(u○○名義之MGM人員協議書上,u○○所蓋 之印章,其印鑑如何而來?)我自己去刻的。」等語在卷 (見原審1卷第255、256、257、259、260頁、2卷第226、 227頁);於偵查中結稱:「(問:有無利用甲午○、u ○○向泛亞公司應徵簽約加入MGM特約行銷人員?)我是 用甲午○、張博絃加入。(你們事先有無經過甲午○、u ○○的同意加入MGM特約行銷人員?)我沒有經過他們同 意,張博絃的資料是貼許育誌的相片,資料內容是我填的 ,送件也是我送的,簽約完後要跟泛亞公司面談,是許育 誌冒用張博絃的名義跟己○○面談;(許育誌照片是否你 向他要的?)不是,許育誌的照片是他本人提供的,這特 約行銷業務是他要做的,所以是他提供張博絃的身分證及 他本人的照片;(你為什麼要偽造u○○的特約行銷人員 資料卡?)我原先冒用我父親的名義作特約行銷人員,然 後我再另外找對象取代我父親,所以我就找許育誌,特約



行銷人員u○○是我用的人頭,我有跟許育誌說過這件事 ,需要用他的相片。(u○○的特約行銷人員資料卡送到 泛亞公司審核時,你有無帶許育誌到泛亞公司去給黃建誠 面談?)我有帶許育誌到泛亞公司找黃建誠,當時我在樓 下,我叫許育誌上樓,我也有先打電話給黃建誠說我要帶 許育誌過來,我就跟許育誌說如果有人問你說,你叫u○ ○,你就說是,後來到底是許育誌還是黃建誠跟我說【見 過了】,我不記得了,我有跟許育誌講說,叫他上去找黃 建誠;(己○○知道你以甲午○的名義加入行銷人員?) 知道。(己○○沒有見過你父親甲午○?)沒有。(己○ ○知道甲午○是人頭?)他知道。」等語在卷(見偵卷第 89、90、178、268、269頁)。核與附表十二編號12至16 所示證人王永吉等五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 ㈡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結稱:「(問:己○○是否同意 你用辰○○名義當特約人員?)他同意。(他一開始就同 意嗎?)是的。(你以人頭當特約人員是何人的主意?) 應該是說己○○跟我說,我說要參加時怎麼辦,我說有一 個朋友沒有工作用他的名義來參加我來送門號是否可以。 (己○○如何回答?)他沒有很正面的回答,應該說是默 認。他沒有反對的意思。我用辰○○的名義送件。如果不 行的話,後面的送件行為就應該不行。(你有拿到辰○○ 的識別卡?)有的,我去台南泛亞行銷特約中心拿的。何 人拿給我的我現在不確定。不是去櫃台領就是己○○拿給 我。(識別卡作用為何?)送件。(送件一定要識別卡嗎 ?)是的。(你沒拿到識別卡之前有無送件?)有的。( 沒有識別卡時如何送件?)交給己○○及櫃台。(如何領 手機?)己○○交給我,或者是櫃台小姐拿給我。(魏秀 芳有無替你送件?)有的。(為何替你送件?)當時送件 時,泛亞電訊主管發現我不是辰○○本人,為何都是我在 送件。(哪一個主管?)是己○○跟我說有主管發現。( 他有跟你說要如何做?)叫我不要再去送件。(那要如何 送件?)己○○叫我找別人送件,不要讓公司起疑心,最 好是女孩子。(己○○知道你是用蒐集的方式來辦門號? )我有跟他說。(己○○是否知道你的文件是從各處蒐集 來的?)知道,但我覺得蒐集這名稱有問題。(申請書上 三商百貨、年輕貴族是何意義?)己○○他跟公司申請的 。在這兩個地方設攤。因為那時件很多,我們要有設攤動 作,做給公司看。(是否就是要把你們蒐集來的聲請書分 攤到這兩個地方當做到是這兩個地方拉到的客人?)這個 目的也有。(這個把其他地方蒐集來的申請書寫成是三商



或是年輕貴族招攬到的客戶點子何人想的?)己○○。( 在警局你說己○○為了向公司交代,擔心你們行銷人員沒 有拉到客人,所以才叫你們這樣做?)我只知道這是要做 給公司看而已。攤位是己○○去租的,我跟陳政鈞早晚去 顧攤。這樣公司才不會懷疑我們的件怎麼這麼多。(己○ ○設這個攤位是為了避免公司起疑,做給公司看?)也有 這個目的。(你們輪班有何人?)陳政鈞、曾心華,我還 有魏秀芳。有排班,己○○有拿排班表給我們,看我們要 站哪個班。(排班上你們用何人名字?)我用辰○○的名 字,另曾心華、魏秀芳沒有在班表裡面。陳政鈞好像是用 u○○的名字。(你們有無領到公司給你們獎金?)有的 ,領支票。辰○○的名字,是己○○拿給我的。(己○○ 直接交給你,還是他找不到辰○○才交給你?)他直接交 給我。他沒有提到說找不到辰○○。我只記得當時約在三 皇三家他說要拿支票給我和陳政鈞。陳政鈞那天有拿到支 票。(你如何取得識別碼?)識別卡還沒下來前,識別碼 已經下來了。(識別碼何人給你的?)己○○。(如何給 你?)電話中告訴我。識別卡沒下來之前已經有識別碼, 所以我能在申請書上面填寫辰○○的識別碼。(識別卡要 本人領,是否公司規定的?)是的。(你不是本人為何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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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