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壬○○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華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保險更字第1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同
日準備狀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20條第1項、第28條
及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對被上訴人為同一之請求,其關於事實
及法律關係之陳述,尚不明確,被上訴人亦未及就此提出答辯,
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97年8月
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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