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7年度,230號
TCHV,97,上易,230,200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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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7年9月
1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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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