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5年度,218號
TCHM,95,附民上,218,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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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5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附民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 08萬50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如受有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上訴人即 原告丙○○(下稱原告)於民國90年10月12日,因嚴重背痛 及兩側坐骨神經痛,至被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神經外科 被告乙○○醫師門診就醫,主訴坐立難安,因此安排電腦斷 層掃瞄(不打顯影劑)檢查,結果顯示第三、四及第四、五 腰椎間盤突出,建議手術治療。原告於90年10月14日住院。 同年10月15日接受椎弓減壓術及椎間盤切除術。同年10月16 日拔除導尿管發生急性尿滯留,因此安排單次導尿,但是由 於無法排尿,於是重新置入導尿管。同年10月18日上午 7時 30分再次拔除導尿管,仍是無法排尿,同日上午11時再單次 導尿,同時發現右下肢麻及陰囊麻,於是會診泌尿料。同年 10月19日重新置入導尿管。同年10月20日尿路動力學顯示膀 胱無收縮及無反射。同年10月24日再次尿路動力學檢查,仍 然是膀胱無收縮力及無反射。同年10月25日原告即帶著導尿 管先出院。同年10月26日因尿管阻塞,病患急診就醫,換導 尿管。同年 11月2日安排核磁共振掃瞄,並掛泌尿科鄒頡龍 醫師門診。同年 11月7日鄒醫師建議拔除導尿管嘗試間歇性 單次導尿,當日下午 6時50分因解不出小便及發燒再次急診 就醫,並再度入院,於同年11月22日出院。 91年3月11日因 持續性膀胱無收縮症狀,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同年3 月 15日接受脊髓液穿刺及分髓再生液治療,但是仍然無法改善 膀胱收縮情況。期間,原告四處求醫包括彰化基督教醫院神 經外科門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復健科門診均證實 原告膀胱無收縮。目前原告之症狀已確定為大小便及性功能 障礙,並領有重器障(膀胱)輕度殘障手冊,應係被告乙○



○手術不當所造成,迄今已無恢復可能,為此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8萬5084元之醫藥費及10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謝伯均業務過失重傷害 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謝伯均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 就被上訴人謝伯均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 人之上訴(本院95年度醫上易字第1364號),則附帶民訴部 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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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