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1289號
TPHV,97,抗,1289,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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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289號
抗 告 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
年6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所為命當事人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82年台抗字第378號裁判見解 亦同,可資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原法院判決抗告人部 分敗訴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原法院於97年6月2日裁定 命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萬5747元。依上開 說明,該裁定性質上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 告。是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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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