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明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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