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7年度,118號
TPHV,97,上,118,2008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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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明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王淇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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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