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 訴 人 乙○○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樓
上 訴 人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 訴 人 林水崇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經核本件
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80元,應補繳14,820元
;另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64,7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6,300元,上訴人僅繳納16,350元,應補繳9,950元,茲限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24,770元(14,820元
+9,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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