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複代理人 麥怡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上訴人 勁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責任之競合關係,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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