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5年度,2號
TPHV,95,建上,2,2008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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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複代理人  麥怡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上訴人  勁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承攬契約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
責任之競合關係,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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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