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高雄市旗津區○○○路八二0號「無尾熊網際網路 」負責人,被告甲○○為工程師,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未經授權,共同擅 自重製告訴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戰慄時空絕對武力 」電腦遊戲軟體,灌錄至「無尾熊網際網路」之伺服器及電腦主機內,再以計時 方式於「無尾熊網際網路」電腦設備上顯示出租供不特定人消費圖利,嗣於當日 下午四十三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二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二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 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與被告乙○○達成和解,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當庭向本院撤回對 被告二人之告訴,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毋須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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