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58號
TCDM,104,附民,35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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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嘉榮
被   告 楊宥縈即江楊宥縈
      林鈵傑
      來麗滎即來麗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訴字第28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杭起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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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