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律師
周珮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 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97年8月1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