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7年度,87號
TPHM,97,上更(一),87,2008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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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律師
      周珮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 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97年8月17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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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