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5年度,9號
TPHM,95,金上重訴,9,2008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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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宗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號7樓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柯佩吟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
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788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壬○○係股票上市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  和市○○街三十五號十樓,下稱久津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十二日終止上市)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任職期間為九十  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九日),綜理久津公司決策  業務。
壬○○為美化公司財務,以招徠社會大眾投資買賣久津公司 股票,或透過公司員工己○○在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或 向黃信樺、闕山財借用其等在香港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自不 詳人處借得楊綉娟名義在海外地區設立紙上公司後,明知久 津公司實際上並無向UNICHIP TECHNOLOGY INC.、MODULES、 ARESCOM、ARTIN(H.K.)CO.、CAPITALAND、CENTURY、KUAN



HUNG、GLOBAL CAPITAL、CYBERAPEX、LANDMARK、LEE HUNG 、NATURALTOP、NITTO、OPUM、PATEN、TOYO ELECTRONIC CO MPON ENTS(H.K.)CO.,LTD.、WONDER、WORLD等十八家國外 廠商進貨之事實(下稱UNICHIP等十八家國外廠商),亦未 實際銷貨予P.K.C、WYCHERLEY、ARESCOM、AGNEOVO、BOUTAR I ELECTRIC、ETEMAL、EVER RICH IMEX、LAISONIC、LOYALT Y、NEWRICH、SABLE、SHERFIELD、TECHFUTURE、WELLTEX等 十四家國外廠商之事實(下稱P.K.C等十四家國外廠商), 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 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 六日止,假藉買賣IC等電子零組件名義,安排將在市面上顯 無價值之IC零組件,透過大輾企業有限公司、櫂笙企業有限 公司、巡笙報關有限公司及聯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等(下稱 大輾公司、櫂笙公司、巡笙公司、聯線報關公司)報關行, 向基隆及臺北關稅局報關,偽作為久津公司自前述UNICHIP 等十八家國外廠商高價進口IC電子零件及再轉出口銷售予前 述P.K.C等十四家國外廠商,並利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填製 不實之相關會計憑證,致使不知情之久津公司會計人員、財 務人員登載於久津公司之相關帳冊內,其手法如下:①虛偽 進口IC電子零件部分:壬○○於不詳時間、地點,利用不知 情之不詳刻印店人員偽刻久津公司採購中心經理譚蓮伴及採 購人員張芬二人印章各一枚,並將偽刻之印章及進口報單交 予其總經理室員工戊○○,並告知戊○○為符合ISO流程, 公司內部決議簡化流程,文件不須送交遠在淡水辦公室之採 購中心用印,並提出上開印章供其使用,而由不知情之戊○ ○在「採購單」、「支票請款單」連續蓋用「譚蓮伴」及「 張芬」之印章完成張芬名義製作、譚蓮伴審核之採購單私文 書,戊○○並將上述單據交予不知情之文姍姍、汪令川等會 計人員,以「應付帳款」或「預付購料款」名義製作如附表 一所示之轉帳傳票,壬○○並另行冒用附表一所示ARESCOM 等公司名義而偽造各該公司名義之指定付款同意書(共二百 三十三張,起訴書誤載為二百四十八張),連同上開不實轉 帳傳票交付不知情之財務部協理庚○○,由庚○○自己或指 示其下屬亦不知情之財務人員丙○○、陳香如等填製銀行提 、匯款傳票,並註記「給付或預付購料款予上述UNICHIP等 供貨廠商」,交由不知情之乙○○形式上審核流程無誤蓋妥 公司印鑑後,由久津公司設於中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五洲 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 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號 )、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 00號)、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五六八八五號)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0 00號)、陽信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帳號為0000000 0000000號)、華僑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為00 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 號為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敦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大眾 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漏載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 00000000號)等行庫美金存款帳戶(下分別稱中華 商銀、合庫、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商銀、中國商銀、 陽信商銀、華僑商銀、安泰商銀、中國信託、大眾商銀、新 竹商銀),及合庫五洲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 000號)、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為00000000 0000號)等行庫活存帳戶,將款項匯至壬○○以不知情 之游毅弘、蔡進發、楊昕曦、癸○○乙○○己○○等五 人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英屬維京群島GOLDENTECH INVESTMENT CORPORATION、SUNPHOENIX CORPORATION、SMARTEK TECHNOL OGY INVESTMENT CORPORATION、DIGITAL UNITED LIMITED 及EVERTOP HOLDING INVESTMENT CORPORATION等五家境外公 司,設於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臺北分行(下稱澳紐銀行臺北 分行)如附表二所示等五個OFFSHORE BANKING UNIT (下稱 OBU)帳戶內,偽作成係支付予前述UNICHIP等十八家國外供 貨廠商之購料貨款。壬○○為掩飾虛偽進口IC零件之事實, 同以符合ISO 流程及轉口貿易,所以貨已先出為理由,由不 知情之戊○○指示任職久津公司「D02中和一倉」(下稱D02 倉)不知情之倉管人員藍銀雙、許淑珍及洪季鉦,在未實際 進行收料、品管及入庫等倉管程序下,製作驗收單而完成此 內容不實之業務文書,再由不知情之戊○○於驗收單上「採 購」欄位蓋用壬○○偽刻之張芬印章,以完成壬○○所指示 符合ISO 流程之相關文件,壬○○以此方式虛偽增加採購IC 之庫存貨量。②虛偽出口IC電子零件部分:壬○○亦於不詳 時地,偽刻業務部經理「林嘉駿」之印章,並將偽刻印章及 出口報關文件交予戊○○,且交代戊○○向亦不知情之盧佳 吟取得盧佳吟前曾擔任壬○○助理時所刻用之印章一枚,由 不知情之戊○○在銷貨單偽造「盧佳吟」、「林嘉駿」二人 印文以完成該盧佳吟名義製作、林嘉駿審核之銷貨單私文書 後,並以前述相同理由要求不知情之戊○○要求同亦不知情



之倉管人員藍銀雙及報關人員翁秉琳在銷貨單上簽名,虛偽 表示出口至P.K.C等十四家國外銷貨商之IC自D02倉出貨。壬 ○○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 AGNEOVO 等公司指定付款同意書後(共二百零一張,起訴書 誤載為二百二十張),交與不知情之庚○○以填製內容不實 之附表二所示OBU帳戶之提、存及匯款傳票,透過前開OBU帳 戶間相互轉帳及在匯款條上註記「給付P.K.C 等貨款」,將 先前久津公司利用前述以虛偽進口電子IC零件交易而由久津 公司以支付購料貨款名義由前述美金及活存帳戶匯入OBU 帳 戶之款項,輾轉再匯回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戶內,偽作成係 前述P.K.C 等國外銷貨商支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嗣指示不 知情之戊○○再蓋用盧佳吟林嘉駿印章而完成盧佳吟名義 製作、林嘉駿核准之繳款單私文書,將久津公司前述美金帳 戶內收回款項沖銷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帳款」入帳,足以 生損害於久津公司、張芬、譚蓮伴等人。壬○○以上述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製造虛偽資金循環進出等手法,在九十年至 九十二年等三年度間,計分別虛增採購金額新台幣(下同) 七億九千九百五十四萬二千零八十五元、二十九億六千零五 十四萬八千七百七十一元及九億一千二百八十五萬六千七百 七十九元,另分別虛增銷貨金額十億零六百九十萬一千七百 三十元、四十三億八千九百零二萬六千零一元及五億七千八 百二十二萬九千五百八十五元,總計虛增採購及銷貨金額分 別為四十六億七千二百九十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及五十九 億七千四百一十五萬七千三百十六元。壬○○並將此虛增之 營業實績登載於久津公司九十一年度為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 債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 第三季財務報告上,致使投資大眾誤信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 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票。久津公司並因上 述虛偽銷售交易致會計帳上有二十八億二千一百一十二萬五 千二百八十八元無法回收沖銷之「應收帳款」,另因無進貨 憑證卻已預付購料款之金額為三億五千二百零六萬一千八百 四十四元,已付款並有進貨憑證,但盤點而無存貨之金額為 一億零一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九元,此亦致使久津公司因 無法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下稱證期會)之規定申報及公告九十一年度及九十二年第 一季之財務報告,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 交所)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報請證期會核准公告終止上市 買賣,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並為違背其任董事長職 務之行為。
壬○○以上述行為美化久津公司財務報表而使投資大眾誤信



久津公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而購買久津公司轉換公司債及股 票後,為從中獲取暴利,並於九十二年一月間起以每月五十 萬元薪資及炒作股票獲利之利潤委請鍾善誠擔任操盤手,至 位於臺北市○○○路○段三巷十五號四樓之二之益展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展投資公司)辦公處所設立之「盤房」 觀察久津公司股票價格之波動,以便隨時進場買賣久津公司 股票,其二人乃與壬○○之姊夫即當時任職久津公司總管理 處副總經理之乙○○、益展公司員工姜嘉貞基於共同以連續 高價買入操縱久津公司股價之犯意聯絡,利用久津公司九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下稱久津二)十億 元,該公司債預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持有人可選 擇轉換為久津公司股票,並於同年四月二日可領取現股,而 部分投資人即以買進久津二同時,在集中市場融券放空久津 公司股票之方式進行套利,致使久津公司股票融券餘額大幅 增加,而久津公司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召開第十三屆第 九次董事會,決議該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會,之前融券 放空久津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必須於股東會召開前二個月(即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回久津股票之 機會,由鍾善誠看盤後指揮姜嘉貞以知情之乙○○與不知情 之癸○○己○○丁○○丙○○辛○○、趙賀滿、黃 映卿、李正史、鄭蕙萍、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廣 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等分別設於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仁愛分公司總公司(下稱德信證券公司)、台證綜合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證證券公司)、倍利國際綜合股 份有限公司埔墘分公司(下稱倍利證券公司)及富邦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公司)、富順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下稱富順證券公司)、石橋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石橋證券公司)及日盛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公司,以上帳戶名稱 及帳號詳附表四,起訴書贅載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之帳戶向前開證券公司 不知情之營業員黃文傑陳玉佩、鄭惠靜、許信美、張妤瑩 、何少鈴、李子睿、齊冠寧及林秀英等人喊盤下單買賣久津 公司股票,姜嘉貞於每日交易完成後則將交易明細表傳真予 乙○○,由乙○○負責上開人頭證券帳戶中股票交割所需款 項之轉帳,並於資金不足時告知壬○○籌措資金,乙○○則 負責調度資金以支付股票交割股款。其等自九十二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止之期間內,連續以開盤前用當 天最高價連續委託影響開盤價、於將收盤之際急速以漲停板 價格委託買進之拉尾盤方式影響久津股票當天之收盤價及隔



天開盤價參考價、高價委託買進影響盤中價格,或連續買進 以階梯式方式影響久津股價,而抬高久津股票於集中交易市 場之交易價格,致使久津股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收盤價 為十八點0元,拉抬至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收盤價高達二十六 點八0元,計上漲八點八0元,漲幅百分之四十八點八九, 期間最高收盤價為三月四日之三十點九0元,最低收盤價為 一月二十一日之十七點七0元,振幅為百分之七十三點三三 ,而與同期間久津股票所屬同一類股之食品類股指數跌幅為 百分之九點一三,振幅為百分之十三點七九,大盤指數則係 跌幅百分之十一點一八,振幅百分之十三點七六相較,顯然 悖離,明顯影響久津股票成交價格。其等炒作詳情如下(鍾 善誠部分迨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癸○○己○○、丁○ ○、丙○○辛○○詳後述無罪部分):
⑴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①十二時五十七分至十三時十一分 八秒間:以辛○○名義帳戶,分別於十二時五十六分三十五 秒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四點五0元十二檔之二十五點 七0元之價格、十三時一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 四點五0元之價格、十三時五分五十五秒以當時揭示成交價 二十四點六0元之價格,分十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 一千五百六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一千零三十千股,另取消 八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 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註 :辛○○於十三時九分二十一秒、十三時十一分八秒、十三 時十五分三十三秒等三筆委託事後申請更改帳號至癸○○【 起訴書漏載十三時十五分三十三秒之該筆更改資料】)。上 開委託於十二時五十七分十五秒至十三時十一分十五秒間成 交一千四百五十六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四點五0元上漲至 二十四點九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 票成交量三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三十八點九。②十三 時二十四分一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二秒間:以己○○鄭蕙萍、黃映卿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 五點三0元四檔之二十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漲停價),分 六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千三百五十千股,其各筆委 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 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十九點七三至百分之八十三點五七。上開 委託於十三時二十四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 一千三百五十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 五點七0元(此為當日最高成交價),共計上漲四檔,其成 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四千五百二十千股之百分之二 十九點八七。




⑵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二十二分五十一秒至十三時二 十八分三十六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李正史、辛 ○○等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二十六 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十六點四0元)、二十六點五0 元、二十六點六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九檔之二十七點四0 (為當日漲停價)等四種價格,分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 買進二千三百五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八百千股,另取消二 百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佔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 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十八點一五。上開委 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一千三 百六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 點五0元收盤,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 成交量二千六百三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五十一點五三。 ⑶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①九時四十七分七秒至九時五十三 分五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一0元三十二檔之二十八點三0(為當日 漲停價)、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0元五檔之二十五 點五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五0元一檔之二十 五點六0元等三種價格,分九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 千一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六百千股,另取消三百千股 。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 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九六至百分之九十七 點零九間。上開委託於九時四十七分二十秒至九時五十四分 零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三十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一 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五百十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六0元 ,共計上漲五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 百零六千股之百分之七十六點零六。②九時五十四分四十五 秒至十時三分九秒間:以丙○○、益展投資公司、己○○名 義帳戶,分別再以當時成交價及高於當時成交價一至二檔之 價格(二十五點六0元至二十六點四0元),分十一筆連續 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三百千股,其中取消一百千股。其 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 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託於九時 五十五分二十秒至十時四分零秒間成交一千七百四十一千股 張,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五點五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二0元 ,共計上漲七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四 百二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一點六八。③十一時三十九分零 秒:以丙○○名義,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五點四0元 (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五百四十元)二十九檔之二十八點三0 元(為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五十千股。其該筆委託買進



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 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上開委託於十一時三十九分十七秒全 部成交,使成交價由二十五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十五 點一0元)上漲至二十五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六十千股之百分之八十三點三三 。④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三分三十四秒至十三時二十八分二十 四秒間:以己○○鄭蕙萍、李正史、辛○○名義帳戶,分 別以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及高於揭示成交價二十 六點三0元二十檔之二十八點三0元(為當日漲停價,起訴 書誤載為二十九點三0元)等二種價格,分十一筆連續委託 ,合計委託買進二千六百三十千股,其中漲停買進二千三百 三十千股,另取消三百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占該股 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八十六 點二一至百分之九十點九一。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二十三分五 十七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成交二千三百十二千股,使成交 價由二十六點三0元上漲至二十六點四0元收盤,共計上漲 一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三千零三十二千股 之百分之七十六點二五。
⑷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①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七秒至十三時 二十四分二十秒間:以癸○○辛○○名義帳戶,分別以當 時成交價或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六點四0元至 二十六點八0元)及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十六點三0元十 九檔之二十八點二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十 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二千一百九十千股,其中漲停 買進七十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 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六點六七至百 分之七十八點四三。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五分五十九秒至十 三時二十四分三十九秒間成交一千八百二十九千股,使成交 價逐次由二十六點四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六百四十元) 上漲至二十六點八0元,共計上漲四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段該股票成交量二千二百九十七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九點六十 三。②收盤前十三時二十七分二十九秒至十三時二十九分四 十九秒間:以辛○○、李正史、鄭蕙萍、丙○○、益展投資 公司、己○○、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二十六點八0元十四檔之二十八點二0(為當日漲 停價),分十五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三千零二千股。 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該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 數量之百分之六十八。上開委託於十三時三十分零秒收盤時 成交三千零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六點八0元上漲至二十 七點一0元收盤,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票成交量四千四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六十七點五七。 ⑸九十二年三月三日:①開盤前:以李正史、鄭蕙萍、丙○○黃映卿癸○○辛○○、趙賀滿、丁○○己○○、益 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價二 十八點九0元,分九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九千千股 。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 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五十四點八十九。上開委託於九時 開盤成交二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使當日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 (二十七點一0元)十八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開盤,其成交 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數量四千五百三十四千股之百分之 五十八點四九。②十二時五十九分三十一秒至十三時十八分 三十六秒間:以癸○○辛○○、益展投資公司名義帳戶, 分別以當時成交價、高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七點三0元 至二十八點六0元)或當日漲停價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三筆 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五千零六十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 由二十七點四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七0元,共計上漲十三檔 。此同時段,另以李正史、己○○、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 資公司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低於當時成交價格一檔 (二十七點三0元至二十八點四0元)或低於當時成交價二 十一至三十四檔之二十五點三0元等不同價格,分五十一筆 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賣出一千零二十千股。而以前開高價委 託買進與低價委託賣出穿插方式,於該時段相對成交一千三 百五十八千股,佔同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 股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十六,買進部分成交三千九百七十三 千股,占該時段該股票總成交量六千二百九十八千股之百分 之六十三點零八。③收盤前十三時十八分四十秒至十三時二 十九分三十五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丁○ ○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七0元及高於當時 揭示成交價二檔之二十八點九0元(為當日漲停價)等價格 ,分三十二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千八百四十二千股 ,其中漲停買進三千九百四十二千股。其委託買進數量,占 該股票該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四 十七點三七至百分之九十八點三六間。上開委託於十三時十 九分十八秒至十三時三十分零秒間成交四千六百四十二千股 (起訴書誤載為四千五百四十二千股),使成交價由二十八 點七0元上漲至二十八點九0元,共計上漲二檔,其成交數 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五千七百四十三千股之百分之八十 點八三。
⑹九十二年三月四日開盤前:以益廣投資公司、益展投資公司 、丙○○己○○、趙賀滿、乙○○癸○○黃映卿、鄭



蕙萍、辛○○、李正史、丁○○名義帳戶,分別以當日漲停 價三十點九0元,分九十八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四萬 零八百二十八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該時段 大於成交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九十一點零二。 上開委託於九時開盤成交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千股,使當日 以高於前一天收盤價(二十八點九0元)二十檔之三十點九 0元(為漲停價)開盤。另當日總計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一萬 一千三百十千股,占該股票當日市場以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 量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千股之百分之七十三,且上開帳戶當日 成交三萬五千二百九十四千股,占該股票成交總數量三萬八 千二百六十九千股之百分之九十二點二三。
⑺九十二年三月五日:①九時十五分三十八秒至九時二十三分 四十秒間:以益廣投資公司名義,以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二 十九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九百十元)三檔之二十八 點八0元(為跌停價)及低於當時成交價一檔(二十八點九 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之價格,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 委託賣出二千六百二十千股,其中跌停賣出一千六百二十千 股。其各筆委託賣出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小於成交價 或跌停價賣出數量之百分之七點四一至百分之百間。上開委 託於九時十六分零秒至九時二十五分二十秒間成交二千四百 七十九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九點一0元下跌至二十八 點八0元(為當日最低價),共計下跌三檔,其成交數量佔 同時段股票成交量五千二百五十千股之百分之四十七點二二 。②十二時四分九秒至十二時十分三十四秒間:以癸○○辛○○丁○○名義帳戶,分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八點 八0元四十二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揭 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0元至二十九點一0元), 分十七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六千一百七十一千股,其 中漲停買進五千零二十一千股,另取消四百四十五千股。其 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價或漲停 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三點三三至百分之九十七點八 四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四分十秒至十二時十分四十秒間成 交五千七百二十六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八點八0元上 漲至二十九點一0元,共計上漲三檔,其成交數量佔同時段 該股票成交量八千三百六十一千股之百分之六十八點四八。 ③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十二時十分五十四秒至十二時二十六分 五十三秒間:以益展投資公司、益廣投資公司名義帳戶,分 別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二十九點一0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千九 百十元)三十九檔之三十三點0元(為漲停價)及高於當時 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二十九點五0元至三十點三0元)



,分五十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一萬一千四百零七千股 ,其中漲停買進三千八百八十千股,另取消一千七百三十七 千股。其各筆委託買進數量,分別占該股票各時段大於成交 價或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之百分之二十九點八五至百分之九 十九點八0間。上開委託於十二時十一分二十秒至十二時三 十八分零秒間成交八千四百零八千股,使成交價逐次由二十 九點一0元上漲至三十點三0元,共計上漲十二檔,其成交 數量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九千六百五十二千股之百分之八 十七點一一。
㈢又壬○○為籌措資金操縱炒作久津公司股價,竟利用擔任董 事長職務之便,未經久津公司董事會之同意,而基於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下列時間,以下列方式侵占所 持有之久津公司款項,全數匯入自己所使用附表四所示證券 帳戶之銀行交割帳戶中,以支付前開交割款項:①於九十二 年二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出納丙○○開立久津公司 土地銀行臺北分行帳號一三六二七─八支存帳戶,到期日為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之支票七張(票號分別為AL0 000000號至AL0000000號,除票號AL00 00000號面額為二千萬元外,其餘面額均為三千萬元) ,金額共計二億元,持之以為擔保向于振園及江聰亮二人借 款二億元,其二人取得久津公司支票後,即於同年二月十一 日依壬○○之指示分別匯入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及金額,共 計二億元。②同年三月三日,壬○○再次向于振園及江聰亮 融資借款二億元,壬○○並指示不知情之久津公司財務部副 理庚○○及專員陳香如,由久津公司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等六 家銀行帳戶轉帳一億八千九百萬元至久津公司農民銀行汐止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另指示陳香如以 久津公司名義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託 公司)借款一千一百萬元,亦匯入上開久津公司農民銀行帳 戶內後,並另向亦不知情保管公司印鑑章之乙○○及陳香如 取得印鑑章及存摺,而以內有餘額二億元之農民銀行汐止分 行帳戶存摺、印鑑章交予于振園及江聰亮以為借款之擔保, 並立同意書,同意于振園、江聰亮二人必要時得將帳戶內款 項轉換成台支支票並於借款期日到時兌現領取,且不得將該 印鑑章掛失等情,于振園及江聰亮二人取得印鑑章及存摺後 ,於同年三月四日依壬○○之指示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帳戶 及金額,共計二億元。③另於同日,分別以簽訂承諾書之方 式,要求先探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先探公司)、家峰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家峰公司)先行支付應付予久津公司之貨款一 億六千六百十二萬元、八百萬元,先探公司於取得上開承諾



書後乃委託不知情之林秋棠先後於同日、四日、五日將上開 應付貨款匯入附表七所示壬○○所指定之帳戶內,而家峰公 司則將八百萬元匯入壬○○個人所使用之花蓮區中小企業銀 行(下稱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陳偉瑀」帳戶(帳號: 0000000000號)。④再於同年三月五日,壬○○ 復指示不知情之陳香如自久津公司華南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一千零五十萬元至其 所使用花蓮中小企銀臺北分行「鄭蕙萍」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內(為「鄭蕙萍」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 。壬○○利用上開處分久津公司所有款項(含二億元支票及 二億元之存摺與印鑑章)而借得四億元,亦利用前揭方式取 得屬於久津公司所有之款項,均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供 其個人交割股款之用,而總計侵占久津公司款項達五億八千 四百六十二萬元。
二、壬○○為操縱久津公司股價牟利,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  ,持續大量買進久津公司股票,拉抬股價致資金已顯緊絀。  明知其財務調度困難已無法支付買進久津公司股票之交割股 款,尚需向于振園、江聰亮等人借款,或挪用久津公司帳款 、貨款,或向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纖公司) 董事長甲○○(按:甲○○部分將另行審結)借款始能完成 交割,惟同年三月四日卻仍指示鐘善誠透過姜嘉貞操盤下單 ,以附表四等人頭戶設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台証證 券公司總公司、倍利證券公司埔墘分公司及富邦證券公司南 京分公司等證券帳戶,向該等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黃文 傑、陳玉佩、鄭惠靜及許信美等人喊盤下單買進下列數量、 金額之久津公司股票:①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以益 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二千四百九十五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 戶買進五百三十三千股、癸○○帳戶買進二千九百九十四千 股、辛○○帳戶買進二千九百九十四千股、丁○○帳戶買進 二千九百九十四千股、丙○○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己 ○○帳戶買進一千九百九十六千股買進,總計買進久津股票 股款共四億四千八百二十萬五千元。②於台証證券公司總公 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一萬千股,股款共計三億零九 百萬元。③於倍利證券公司埔墘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 戶買進一千二百五十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一千二百 五十千股、丙○○帳戶買進一千二百五十千股、己○○帳戶 買進一千一百零四千股,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一億四千 九百九十八萬八千六百元。④於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以益 廣投資公司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 進四百四十六千股、乙○○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千股、趙賀滿



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辛○○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 、鄭蕙萍帳戶買進四百九十九千股、黃映卿帳戶買進九百九 十八千股、李正史帳戶買進九百九十八千股,總計買進久津 股票股款共一億八千三百三十九萬一千五百元。壬○○復於 翌(五)日明知前述鉅額交易股款無法支付,仍指示鐘善誠 透過姜嘉貞喊盤,以附表四人頭帳戶買賣下列數量、金額之 久津股票:①於德信證券公司仁愛分公司以益廣投資公司帳 戶買進六千二百零六千股、以益展投資公司帳戶買進九千零 九十八千股、以癸○○帳戶買進二千七百六十七千股、以辛 ○○帳戶買進一千四百九十七千股、以丁○○帳戶買進二千 二百四十二千股,總計買進久津股票股款共六億四千八百五 十七萬一千六百元;②於台證證券公司總公司,以益廣投資 公司帳戶賣出一萬千股,股款共計二億九千六百五十九萬九 千九百元。③於富邦證券公司南京分公司,以趙賀滿帳戶賣 出五百千股、以李正史帳戶賣出二百六十八千股,總計買進 股款共計二千三百七十三萬一千二百元。至三月六日、七日 ,壬○○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支付股款以履行交割,經上開各 證券公司向證交所申報客戶違約交割,金額達二十億五千九 百四十八萬七千三百元(違約交割明細表詳如附表八所示) ,致使久津公司股價無量下跌,並於同年六月十六日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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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探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