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08月0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7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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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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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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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林名鴻 │元大商業銀行斗信分│ 96年11月30日 │ 400,000元 │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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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林宗輝 │彰化商業銀行虎尾分│ 96年11月30日 │ 100,000元 │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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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謝蔡禎喜 │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 96年11月30日 │ 200,000元 │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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