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展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3,816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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