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9號
ULDV,97,消債更,89,200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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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姝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附表:
㈠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㈡陳明聲請人除任職雲林縣政府外,有無其他收入。㈢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盟惠、徐亦函、徐林素娥之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 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 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
㈣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 ,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 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㈤陳明聲請人與配偶李盟惠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㈥提出保證債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債務人之相 關資料及履行狀況。
㈦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㈧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 據)。




㈨釋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之理由,並提出協商相關 資料。
㈩表明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法院與案號。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 發生之原因(請勿以「借款」等籠統字樣回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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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