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他字,97年度,13號
ULDV,97,他,13,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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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他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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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