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7年度,116號
ULDM,97,交易,116,2008080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144 、1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11月1 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7429-MA 號 自用小客車,沿雲林縣崙背鄉○○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於同日上午7 時20分許,途經雲林縣崙背鄉○○路與大同路 口時,原應注意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 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雖為陰,然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於行經該交岔路口時,未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 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即貿然通過,致其所駕駛之自 用小客車右前車頭撞及由程寶珠所騎乘,沿雲林縣崙背鄉○ ○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之車牌號碼UNU-165 號輕型機車,使程寶珠因而受有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 (程寶珠嗣於96年3 月17日,因主動脈剝離破裂併心包填塞 而死亡,屬自然死亡,與本件車禍無關等情,此部分業經檢 察官於起訴書中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乙○○肇事後, 先以上開自用小客車載送程寶珠至醫院急救後,即於同日上 午8 時47分許,主動至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報 警,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自承肇事自首 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程寶珠之夫甲○○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程寶珠之夫甲○○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 各1 紙、現場照片4 張附卷可稽。按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 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 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 項第2 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第3 項分別訂有明文。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輛應 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上開規定,於行至交岔路口時,因未注 意讓被害人之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方續行之車前狀況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致肇事,已如前所述,被告之行 為自有過失,已至為灼然。被害人確係因本件車禍受有第一 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受傷害間 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要無可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查知犯人 前,主動至分駐所報案,向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審判 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 份在卷可參, 併予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 其就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非鉅,然於肇事後迄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及被告為五專學歷,教育程度高,目前為護士,經 濟狀況普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被告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刑規定相符,應依法減其刑期2 分 之1 ,並諭知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義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 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