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隆聚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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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7,20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6,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