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452號
MLDV,97,補,452,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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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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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