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乙○○即加恩餐飲管理事業
被 告 力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20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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