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689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
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689
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台幣20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392 號
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
本訴,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89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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