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95號
MLDV,97,消債更,95,2008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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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包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畫)。協商成立時之薪資證明;經營天龍企業社之平均每月
  營業額為36,686元,其利潤為何。
二、上揭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
  明文件;又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請詳細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
  已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父親彭子祐、母親黃子珊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並應檢附父
  、母94~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
  1 年財產歸屬清單;又父、母之扶養費用如何分擔?除兄彭
  祺翔外,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
四、聲請人現職薪資轉帳證明文件。並請檢附聲請人9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是否有保險(包括父母)?若有,請說明年繳保費多少、由
  何人繳納,並請檢附全部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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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