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除臺灣銀行、郵局帳戶外,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帳戶(包括配
偶、子女),若有請提出。
三、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
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其原因,並檢附
清償證明文件。
四、請詳細說明於協商成立時之薪資約16,000元,何以仍與銀行
達成每月還款20,773元之協議?而依協議書償還借款之金錢
來源為何?若係另向他人借款,如何清償該筆借款,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五、每月支出之必要費用是否為聲請人2,960 元、配偶詹明德5,
500 元、長子詹博舜3,087.5 元、次子詹善棠2,675 元,而
無其他支出。
六、康健人壽投保保單影本、年繳費用多少、最近一期繳費證明
?除前開保險外,是否尚有其他保險(包括配偶、子女)?
若有,請檢附保單影本、繳費證明等文件。請詳細說明新光
人壽於95年3 月16日、95年11月28日存入之款項為何?遠雄
人壽於95年3 月27日匯入60,698元之款項為何?
七、配偶詹明德是否有積欠銀行為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
若有,請提出債權人清冊,如配偶亦有與銀行達成協議,請
一併檢附協商成立證明書。
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勞保、健保之投保資料。
九、請檢附坐落苗栗市○○段736-422 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
為「苗栗市○○路966 巷41號」建物抵押權之借款契約書?
聲請人是否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