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42號
MLDV,97,家聲,42,2008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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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9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補正監護人趙越玲代為本件聲請之資料。
二、請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劉金櫻之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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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