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39號宣告為禁治產人,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補正監護人趙越玲代為本件聲請之資料。
二、請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劉金櫻之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