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乙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花簡字第1021號、 97年度花簡字第412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