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250 元,應
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17,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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