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551號
TTDV,97,促,1551,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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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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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