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張瑞源即甲○○○○
13號
債 務 人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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