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7年度,67號
TNDV,97,財管,67,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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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次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 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 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 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規定意旨, 於繼承人皆拋棄其繼承權,無人繼承時,亦應許利害關係人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為遺產之處置。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 玉井鄉沙田村沙田55號,96年9月27日死亡)前於87年1月9 日以其所有:㈠臺南縣玉井鄉○○段396地號,地目田,面 積為933.1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㈡臺南 縣縣玉井鄉○○段397之地號,地目田,面積為113.77平方 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㈢臺南縣玉井鄉○○段 398地號,地目田,面積為267.2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 分之一之土地,㈣臺南縣玉井鄉○○段399地號,地目田, 面積為191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㈤臺南 縣玉井鄉○○段400地號,地目田,面積為2838.37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㈥臺南縣玉井鄉○○段401 地號,地目旱,面積為7002.1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 之一之土地,㈦臺南縣玉井鄉○○段403地號,地目旱,面 積為711.9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㈧臺南 縣玉井鄉○○段421地號,地目田,面積為1375.78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之土地,㈨臺南縣玉井鄉○○段423 地號,地目田,面積為664.1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 一之土地,㈩臺南縣玉井鄉○○○段138地號,地目旱,面 積為105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 ○○○段139地號,地目田,面積為17604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段142地號,地目旱 ,面積為27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 井鄉○○○段144地號,地目旱,面積為725平方公尺,應有 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段165地號,地目 旱,面積為1387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 縣玉井鄉○○○段165-1地號,地目旱,面積為4927平方公 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段206- 1 地號,地目旱,面積為43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 ,臺南縣玉井鄉○○○段211-2地號,地目旱,面積為563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段 217地號,地目田,面積為61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 一,臺南縣玉井鄉○○○段277-4地號,地目旱,面積為 732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八分之一,臺南縣玉井鄉○○ ○段277- 5地號,地目旱,面積為538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為十六分之一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 )480萬元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分為①320萬元 及②80萬元兩筆金額借貸),約定利率年息8.75%機動調整 ,期限15年,即自民國87年1月13日起至102年1月13日止, 分180期,按月攤還借款本息,立有借據及本票為憑。茲上 述借款僅繳納至①91年9月12日②91年12月12日止之利息, 就未依約繳納,尚欠借款本金①2,918,628元②722,269 元 ,及自民國①91年9月13日②9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迭經催索,均不予置理。詎被繼 承人甲○○於96年9月27日死亡,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 業已開始,而前開積欠之借款本息,迄今分文未還。茲因該 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不明,迄今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 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行使,影響聲請人之權 益甚鉅。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依民法第1178條 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及執行處通知、借據及本票、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 年度繼字第2289號拋棄繼承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綦詳,是聲請 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查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法定 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且未準用民法 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甲○○為聲請 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次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 繼承人有無不明,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 理人;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甲○○ 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 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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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