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7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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